新通過的公寓法草案規定,外國人可以依法購買公寓(綜合所有權房屋),但外國人在壹棟公寓樓中持有的公寓數量不得超過總數量的40%。該法案適用於面積不低於20000平方英尺(約1,858平方米)、層數不低於6層的公寓樓。
實施細則中“外國人”如何界定?
除緬甸國民(緬甸紅卡持有人)、緬甸客家人(緬甸藍卡持有人)、緬甸入境人員(緬甸綠卡持有人)以外的人,都是外國人。
實施細則中值得註意的幾點:
第壹,針對國外買家。
1.外地人買房前需要提前咨詢登記管理人;
2.買房時只能使用從境外合法匯入緬甸的外匯收入;
3.外地人買房後會得到市、住建部門統壹登記和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可以自由出售、抵押、出租或轉租。
註:實施細則中沒有明確規定外國人買房後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
2.公寓項目的外國投資者或合資企業。
1.公寓法適用於六層以上的高層住宅,地塊面積超過20000立方英尺,出售給外國人的房產比例不超過40%。但《公寓法》實施細則取消了樓層限制,保留了地塊面積2萬立方英尺以上、出售物業比例不超過40%的規定;
2.外國人可以投資建設公寓項目,也可以是項目的合資夥伴,但必須事先獲得國家投資委員會的批準。項目完成後,投資人或合資公司需要出售至少75%的公寓,其中25%的公寓可以登記在壹個人名下;
3.公寓項目的外國投資者或合資企業每次有權向外國人出售公寓物業時,都要先咨詢註冊管理人,由註冊管理人通知公寓監管委員會;
4.如果公寓樓要做其他用途,需要和住宅樓分開建,商業樓需要另外設置壹個入口。
對於商品房,開發商需要逐壹列出戶型、面積、平面圖、房間總數;為避免影響居民,開發商在出售公寓前,如果公寓項目中有其他商業用途的房間,應提前告知購房者,同時需要取得購房者已了解相關情況的保證(註:開發商營業執照由三年改為五年);
5.公寓樓項目基礎施工完成30%後,即可預售,預售所得款項必須全部存入銀行,只能用於公寓樓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擴展數據:
壹、相關稅費:
公寓法明確規定,這兩項經濟活動需要繳納印花稅和登記費。鑒於印花稅“行為稅”的性質,開發商在相關登記機關進行土地登記時,需要對這些登記行為和公寓登記文件繳納印花稅。後續住宅單位所有權發生變更的,受讓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至於登記費,《公寓法》只明確規定住宅單位所有權轉移的登記費由受讓人支付,並未規定“* * *土地”的登記費在公寓開發過程中承擔。
無論是印花稅還是登記費,雖然《公寓法》明確了付款人,付款人並不等於實際付款人,但在實踐中,合同雙方仍然可以自由約定由誰承擔稅款。
第二,開始申請的時間。
根據《公寓法》和《公寓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管理部從2018 1開始受理申請。
參考資料:
人民網-外國人可以在緬甸購買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