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2.企業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3、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4.其他副總經理和工廠辦公室的安全職責;
5.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安全職責;
6、企業專職安全員和安全環保部門的安全職責;
7.技術部門的安全職責;
8.所有設備部門的安全職責;
9、采購、銷售和運輸部門及倉庫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
10,財務部門的安全職責;
11.其他部門的安全職責;
責任清單和權力清單都是圍繞政府自身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展開的,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區別如下:
1,目的不同。權力清單就是將政府和部門行使的行政權力詳細列出並公開,使其科學有效運行;責任清單從責任的角度直觀地表述了部門的職責,明確了部門的責任,界定了責任的邊界,加強了公共服務,防止了政府管理的缺位;
2,角色不同。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權力清單主要解決部門亂象問題,重點是簡政放權。責任清單是按照法定職責的要求,主要解決部門不作為問題,加強公共服務,管理和幫助管理。兩個清單相輔相成,著力構建權利清晰、分工合理、權責壹致、運行高效的現代政府治理體系,旨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防範機制,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