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含義
網絡經紀人是互聯網孕育的新業務,是電子商務的中介。主要滿足商家在國內生活服務電商化過程中實現線上營銷的服務需求。網絡經紀人通過協助商家完成各種營銷行為,如開設網點、發布商家信息等,幫助商家提高信譽,吸引客戶,並從中獲得壹定的回報。
很多傳統生活服務領域的中小商家不知道如何在互聯網上推廣自己的服務,但是有這方面的需求。“創業者”可以用自己的知識幫助生活服務領域的商家在互聯網上拓寬市場,為自己贏得壹份事業。
在這樣的需求背景下,“奧特萊斯”為“網絡經紀人”的發展提供了壹個類似淘寶的網絡平臺。但“奧特萊斯”和淘寶的區別在於,“奧特萊斯”賣的不是實體商品,而是網絡經紀人收集的對中小企業有幫助的服務信息。
擴展數據
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壹)提供客觀、準確、高效的服務;
(二)經紀人的商品或服務及傭金應明碼標價;
(3)如實、及時向客戶報告合同機會和交易情況;
(四)妥善保管當事人交付的樣品、保證金、預付款等財產;
(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業秘密;
(六)如實記錄經紀業務,並按照有關規定保存原始憑證、業務記錄、賬簿和經紀合同;
(七)收取傭金和費用,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發票,並依法納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經登記擅自開展經紀活動的;
(二)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經紀活動的;
(三)向委托人隱瞞與委托人有關的重要事項;
(四)偽造、變造交易單據和憑證。
(五)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委托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六)利用虛假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代理費;
(七)采取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八)通過詆毀其他經紀人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
(九)對經紀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十)參與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的物資和物品;
(十壹)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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