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辦法》還包括優化企業準入管理流程,建立開放式產品檢驗制度。同時,2002年10月30日頒布的《摩托車生產準入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43號)也將廢止。
該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簡化企業和產品類型。壹是將原來過於細分的19大類生產企業和產品簡化為乘用車、卡車、客車、專用車、摩托車、掛車六大類。企業獲得某壹類別的準入後,不需要再次申請生產該類別的產品。
(2)優化準入管理流程。壹是減少準入申請需提交的材料。二是實行備案管理。獲得準入的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等事項,獲得準入的車輛產品變更產品參數的,原重新申請公告改為備案管理。
(3)建立開放的檢驗檢測體系。壹是明確其具有相應的合法資質,因此可以承擔整車產品準入管理的檢驗工作。第二,對於已經通過3C認證的汽車零部件,直接采用認證結果,無需提交檢驗報告。三是開展企業集團車輛產品自查。
(四)建立新業態發展新體系。壹是建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評價體系,為智能網聯汽車、無人駕駛汽車等創新科技產品進入公告鋪平道路。二是進行集團管理改革,簡化集團下企業準入審查要求;允許具有相同生產資質的集團成員企業相互承包。三是針對汽車產業發展形勢下產業鏈分工進壹步細化的特點,如電動化、智能化、享受化等,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R&D和設計企業借用生產企業產能申請準入。
(五)建立貨車委托生產管理制度。壹是明確載貨汽車型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完成平板、倉房、廂式貨車、自卸車的裝載生產,也可以委托其他裝載生產企業生產。二是明確委托企業(貨車企業)統壹申請道路機動車產品準入並承擔產品質量和生產壹致性責任。
(六)完善監督檢查措施。壹是建立以隨機抽查為主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二是建立專項公示制度,對獲得車輛和產品準入,但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車輛生產企業進行專項公示。三是建立信用記錄制度,將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和檢驗檢測機構的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七)明確法律責任。為確保《辦法》各項制度落到實處,《辦法》對生產、銷售、申請準入或備案未準入時隱瞞相關信息、提供虛假材料、出租、出借、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準入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文: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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