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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政府開征遺產稅,但是發生了戰爭。遺產稅的征收效果如何?

民國時期,不僅政府財政困難,司法、慈善、教育等各個領域都缺錢,開征遺產稅的呼聲越來越高。於是國民政府加緊制定與遺產稅相關的政策法規。但是在戰爭年代,遺產稅的征收效果並不是那麽好。當時遺產稅不符合征收條件。

遺產稅的征收對調節社會財富分配不均,限制不勞而獲,改善社會風氣起到了壹定的作用。據中央日報8月26日1940廣西大學原校長馬先生,早年跟隨孫中山從事革命活動的同盟會成員,於當年8月26日逝世,其子馬寶誌主動到廣西直稅局桂林分局申報繳納遺產稅,成為繳納遺產稅的第壹人。

但從金融功能來看,影響不大。自1940開征以來,盡管財政主管部門采取各種措施加強檢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但遺產稅實繳額在全國總收入中的比例微乎其微,1940的遺產稅僅占直接稅總額的0.002%,1941-18。正如Gammel當年所說,遺產稅征收中條件不成熟的問題壹壹出現。

如果當時沒有財產登記制度,人民的財產狀況不為政府所掌握;偷稅種類多,控制手段少;稅源分散,征收力量薄弱;地方豪強抵制等等。在調查評估方面,也有難度。遺產鑒定委員會成員多為兼職,公務多,召開會議難度很大。即使開了會,也經常是議而不決。更何況評價標準不容易掌握,無法做出準確的評價。

特別是稅務機關對權貴的寬大,嚴重打擊了人們對稅收遵從的信心。1943年8月1日,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因車禍去世。根據遺產稅法,遺產稅應該立即開征。但財政部已指示:“依法不應免除,但此問題似乎要延期。”林森的繼承人未依法申報遺產稅,財政機關未依法督促繳納。

6月3日1947,貴州省遵義地稅分局報告稱:桐梓縣公民馬孔凡,1945年3月死亡。經查,馬孔範是本縣頗有影響的士紳。雖然督促其繼承人依法申報,但距離1947年6月已有兩年多,馬孔凡的繼承人壹直抗拒合規。可見國民黨政府的權貴,以及地方地主豪紳,拒絕依法辦事,偷稅抗稅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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