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漁業船員的管理,維護漁業船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漁業船舶和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的管理。
第三條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漁業船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漁業船員的任用和發證
第四條漁民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漁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培訓,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後,方可在漁船上工作。
在遠洋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中國船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中國海員證。
第五條漁民分為義務船員和普通船員。
職務船員證書分為海洋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和內陸漁業職務船員證書。具體等級和職級見附件1。
普通船員是除值班船員以外的船員。等級證書分為海洋漁業等級證書和內陸漁業等級證書。
第六條漁業船員培訓包括基本安全培訓、職務船員培訓和其他培訓。
基本安全培訓是指所有漁業船員應接受的崗位培訓,包括水上生存、船舶滅火、急救、應急措施、防止水汙染、漁業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等。
工作船員培訓是指工作船員應接受的崗位培訓,包括擬任職位所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專業技能、法律法規等。
其他培訓是指遠洋漁業專項培訓以及與漁船安全和漁業生產相關的技術、技能、知識、法律法規等培訓。
申請漁業等級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至少18歲(在船上實習和受訓的至少16歲),初次申請時年齡不超過60歲;
(二)符合漁業船員健康標準(見附件2);
(三)接受過基本安全培訓。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考試或者考核,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自考試或者考核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漁業普通船員證書。
總而言之,
法律依據:為加強和規範漁業船員管理,提高漁業船員素質,維護漁業船員合法權益,整合現有漁業船員管理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填補相關制度空白,農業部在深入調查和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保障水上交通和漁業生產經營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普通船員專業基礎培訓考試發證辦法
第五十三條漁業船員培訓、考試和發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