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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主要內容是:

1.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利用、育種、飼養、管理、運輸和屠宰。畜禽,是指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列入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蜜蜂和蠶的資源保護、利用、生產和經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國家支持畜牧業的發展,充分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牧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規模化、標準化、智能化養殖發展,推進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綠色發展,推進畜牧業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安全、優質、高效、生態畜牧業。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不發達地區發展畜牧業,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3.國家采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加強動物疫病監測和動物疫苗研制,完善基層畜牧獸醫技術推廣體系,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提高畜牧業標準,開展畜牧獸醫科技知識教育宣傳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促進畜牧業科技進步和創新;

4、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畜牧業發展;

5.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養殖、飼養、運輸和屠宰的條件和環境;

6、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畜牧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對發展畜牧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八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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