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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本條是關於挪用、侵占國防教育經費的法律責任。

為了保障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的正常開展,國防法和本法對國防教育經費的保障作出了壹系列規定。《國防法》第4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經費”,並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增加國防教育投入,為國防教育的正常開展提供必要保障。根據國防法的規定,這部法律進壹步明確了國防教育經費的保障。這裏所說的“違反本法規定”,具體是指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和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上述規定,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本條規定的處罰主體是特定主體,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國防教育經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負責人”是指能夠批準、分配、安排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國防教育經費的人,主要由領導組成;“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管理國防教育經費的有關業務人員。

對於挪用、侵占國防教育經費的行為,該條設定了兩項法律責任:壹是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限期退還;二是根據行為情節和後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是指挪用、侵占國防教育經費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給予刑事處分。是否構成犯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認定。這部法律中有兩個主要條款與這壹條有關。《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不能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派遣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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