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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第51條

第五十壹條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債權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解釋本條是關於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規定。

現實生活中,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往往會使用合同。如何看待這些合同的效力,是司法實踐中必須回答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保護合法權利人的利益,有必要在壹部統壹的合同法中對此作出規定。

所謂無權處分人,是指無權處分屬於他人的財產或者雖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但因其對該財產負有義務而不能自由處分的人。比如甲將某物出租給乙使用,但乙非法轉讓給丙,那麽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

壹般來說,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這裏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意義上的處分,如轉移財產、贈與財產、設立財產抵押權等。財產只能由有處分權的人處分,沒有處分權的人處分是對他人財產的侵犯。即使是對* * *財產有權利的* * *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得的部分,不能擅自處分* * *財產。因為* * *財產屬於所有* * *人,壹個* * *人未經其他* * *人同意處分* * *財產,構成無權處分。

2.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簽訂的合同,必須事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合同訂立後取得財產處分權。這裏的權利人是指有權處分財產的人。所謂追認,是指對權利人以後的財產處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這種批準可以直接向購買者或處置者作出;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無論采取何種形式,追認都必須以明顯的方式進行,沈默和不作為不視為追認。追認是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使無權處分的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追認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在債權人追認前,買受人可以撤銷合同;合同經追認後,自訂立時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壹方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根據該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仍然有效。無權處分的本質是處分人擅自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犯他人財產權。如果處分人在合同訂立後取得財產權或處分財產的權利,則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從而使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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