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已完成8727家違法排汙企業整改,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同期下降10%。周年還責令33家汙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超標排放的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了8家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此外,2014年,蘇州各級環保部門共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向公安機關移送環境違法案件9起,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20余人。
為配合史上“最嚴”新環保法,環保部於2014 10發布了按日計罰、查封、限產、信息公開四套具體措施,並在中國環境網公開征求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處罰期限最長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目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重要原因。“按日計罰”最大的特點在於處罰重。業內人士計算,2005年松花江水汙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按照原處罰辦法,最高罰款654.38+0萬元,九牛壹分。新環保法實施後,開始按日計罰,每天可能在900萬元以上。恐怕沒有壹家公司能負擔得起這個。
但值得註意的是,“按日計罰”始終是壹種以經濟為導向的行政處罰。遏制企業違法排汙,不僅僅是壹筆經濟賬,尤其是在“違法排汙”與“接受處罰或停產”之間,還有壹種更微妙的違法排汙選擇的可能。事實上,2013,19年6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汙染環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14種“嚴重汙染環境”的量刑標準。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存在監禁主體的認定、環境行政執法如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問題。
此外,還有壹個“賞罰分明”的問題。既然對汙染企業嚴懲不貸,對守法企業也應該有相應的激勵措施,比如傾斜稅收政策。違法成本極低,守法成本卻極高,這不僅不公平,而且是壹種不好的負面暗示,不利於環境守法氛圍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