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或者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強令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收容人員,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現將《關於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本《意見》自收到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壹般不予變更。為正確適用刑法關於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嚴厲打擊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現就司法實踐中辦理尋釁滋事案件的若幹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擾亂社會秩序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論處:1。2.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壹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的;3.追逐、攔截或者虐待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或者造成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4.勒索或者強求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任意損毀或者占有公私財物人民幣2021元以上或者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行為之壹,構成其他嚴重犯罪的,以重罪論處。(二)非法幹預民事糾紛,毆打他人的,應當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強行收取各種形式的保護費,或者非法介入民事糾紛,以強制手段進行索賠、討債並從中獲利。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