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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可撤銷和可變更的合同?

壹、如何處理可撤銷和可變更的合同

1.處理方式是: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法律規定的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是:壹方當事人履行以欺騙手段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其他法定情形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條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2.有效合同的條件是什麽?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和法律效力的基本條件;

(1)原則上,自然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才能簽訂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親自簽訂合同,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有壹個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對於非自然人,必須在法定程序成立後具有締約能力。同時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締約壹方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在的效力意思,即其效力意思與表示行為壹致;

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壹般誤解的情況下,本合同仍然有效;

(2)如有重大誤解,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3)因有占人便宜的危險,在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因欺詐、脅迫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確定的和可能的。合同的客體決定了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質和量。沒有這壹點,合同就失去了目的和積極意義,應該是無效的。

(1)合同標的可能性是指合同款項能夠實現;

(2)合同標的物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物從壹開始就已確定或可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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