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據的融資成本低於銀行貸款;可以減輕短期還款壓力;手續比其他融資簡單。
1.中期票據是經監管部門壹次註冊核準後,在註冊期內持續發行的壹種公開發行形式的債務證券。其最大特點是發行人和投資者可以自由協商確定發行的相關條款(如利率、期限以及是否與其他資產價格或指數掛鉤)。
2.早期的中期票據和企業債壹樣,都是無抵押無擔保的純信用證券,但各種結構性金融產品(包括傳統的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也采取了中期票據的形式。中期票據的歷史比公司債要短得多——從出現到現在已經30多年了。但是,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新興經濟體,中期票據的地位都不亞於企業債。
3.當公司發行中期票據時,通常會通過承包商經理安排靈活的發行機制。通過單壹發行計劃,可以多次發行不同期限的票據,更符合公司的融資需求。在歐洲歐洲貨幣市場發行的中期票據被稱為歐洲中期票據。
4.發行企業的主體評級原則上不受限制。只要債務評級得到市場認可,交易商協會對企業性質和發行規模沒有門檻限制;
5.企業應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本次發行文件。發行文件至少應包括發行公告、招股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法律意見書、企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最近壹期會計報表;
6.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企業應當按要求持續披露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和季度報告,以及交易商協會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