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關於合同的生效和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1.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壹致。至於合同的成立時間,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時成立。這是合同成立的壹般規則。同時,合同法還對書面合同的成立作了特別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這部法律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合同成立的時間應當是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然而,在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履行了他們的主要義務,盡管他們沒有簽字或蓋章,合同也可以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法規定,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壹方在簽字或者蓋章前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二,合同生效意味著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當依法受合同約束,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違反義務。這是合同的內部效力。當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當事人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征得對方同意,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後的法律效力還表現在其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約束力上。這屬於合同的對外效力。合同生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或者非法阻礙當事人履行義務。
3.合同生效後的法律效力是,當事人壹方違反合同,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使壹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承擔責任,並對另壹方當事人進行救濟。根據該法,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該法第59條和第60條也規定了締約雙方的法律責任。
關於合同的生效時間,《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除附條件和期限的合同外,合同的生效與壹般情況下合同的成立是壹致的。本法對合同的生效作出了與《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相壹致的規定,即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3.《合同法》規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方能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是合同生效的特殊要求。有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壹致。合同的成立不壹定生效。依法核準登記後,合同方可生效。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壹種,屬於用益物權的壹種,其設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為前提。根據本法規定,合同生效不需要特別批準或登記手續。雖然該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頒發相關權利證書並進行登記,但不能認為登記是合同生效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的前提條件。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合同生效起即已取得,登記只是確認承包經營權的壹個程序。這也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