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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考試作弊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組織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擴展數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違反考試紀律:

(壹)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考試時偷窺、竊竊私語、交換信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含答題卡、答題紙,下同)、草稿紙等試卷帶出考場的;

(八)使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註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不構成作弊的行為。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與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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