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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交易
1。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條件
(1)本基金募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4)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不少於65,438+0,000人;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基金份額終止上市
(1)不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約定或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的交易行為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欺詐客戶以及其他禁止的交易。
1。內幕交易行為
(1)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其掌握的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其他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
2。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買賣證券的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操縱證券市場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單獨或者通過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進行聯合或者連續交易;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大規模申報和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3。虛假陳述行為
虛假陳述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報送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虛假陳述的要求如下: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二)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誤導信息;
(三)各類媒體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四)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媒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相沖突的證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