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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社會組織應該具備什麽條件?

壹.條件

(壹)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社會團體名稱的要求

(1)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名稱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和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上述字樣;

(3)社會組織壹般不以人命名。

三、辦理流程: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具體程序如下: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發起人向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材料;

(二)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發起人發出協會成立登記通知書;

(三)發起人接到通知後3個月內,開展設立工作,召開創立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四)設立工作完成後,發起人在“中國社會組織網-社會組織網上辦事大廳”填寫設立登記材料;

(5)網上申報材料經登記機關審核同意後,發起人打印相應紙質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蓋章後報送我部;

(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成立登記批復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七)社會組織成立後,應當在民政部公務員服務中心申請刻制印章,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完成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發起人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帶有“中國”、“全國”、“中國”字樣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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