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適用的情況有:
(1)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2.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采取有效追逃措施後無法歸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無法接受訊問的,經檢察長決定,中止偵查。
3.中止偵查的原因和條件消失後,經檢察長決定,應當恢復偵查。
終止偵查與撤銷案件的區別。
1,兩種定義有區別。
(1)撤案,是指偵查機關發現立案偵查的案件存在壹定的法律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原立案依據的訴訟行為。
(2)終止偵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在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審理的情況下,導致案件終結的訴訟活動。
2.兩者的實現結果是有差異的。
(1)終止偵查:終止偵查是指經公安機關偵查,沒有證據證明該人有犯罪事實,嫌疑人已被排除,但有證據證明該案有犯罪事實。終止調查只是調查的結束,但不代表沒有責任和罪責。
(2)撤案:撤案意味著不調查,意味著無辜或不負責任。
3.這兩種執行過程是有區別的。
(1)撤銷案件,由公安機關報上級領導審批,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
(二)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從以上可以看出,在偵查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壹些特殊情況,導致偵查活動無法繼續進行。此時,如果無法終止偵查或者無法撤銷案件,將適用偵查中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
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241條
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采取有效追逃措施後無法歸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無法訊問的,經檢察長決定,中止偵查。中止偵查的原因和條件消失後,經檢察長決定,應當恢復偵查。中止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符合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的,應當依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偵查羈押期限屆滿的,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