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裁決是否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是否由國家強制執行。中國的仲裁法依據的是國際慣例,即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壹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必須無條件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決定的事項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改變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改變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
第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根據《仲裁法》第58條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應當區分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在仲裁中,勞動仲裁是壹個特例。但是,除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對於壹般糾紛,當事人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的,也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之後,如果壹方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