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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區戶口遷入條件

法律分析:遷入郫都區的條件;1.房屋所有人填寫入戶申請表(公安辦證中心現場領取);2、產權所有人及戶籍人員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3.產權人為夫妻、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4.房產所有權證、房管部門1個月內打印的房屋信息匯總、商品房買賣合同匯總(或個人及家庭房屋登記記錄);5.社保部門打印的1年個人養老保險實繳信息表(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提供的個人醫療基本信息表和醫療賬戶明細查詢表);除繳納社會保險信息表外,省社保還應提供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6.地址不壹致或變更的,提供轄區派出所出具的街號地址證明(原件);7.向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供申請書:(1)夫妻雙方結婚證兩份(原件及復印件);(2)獨生子女證或出生醫學證明,或檔案管理機關蓋章的能反映親屬關系的個人檔案,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能證明親屬關系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出示縣、市級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的證件;(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家、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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