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公安部發布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交通規則嚴管駕駛人。最新交通法規的扣分規則也更加嚴格。闖紅燈的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壹旦車牌未登記或遮擋將扣12分。
最新交通法規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自2013 10起施行。新的交通規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目也從38項增加到52項。
具體抵扣明細如下:
交通違章處理:
1,闖紅燈,6分。罰款100元。
2、酒駕,扣12分。顯示駕駛車輛和是否發生事故等。
5年內不得申請駕駛證、10年內不得申請駕駛證、終身不得申請駕駛證的處罰。
(詳見《機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2、16、72、77條。)
3、不系安全帶,扣2分,罰款100元。
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罰款5元至20元。
5.開車時打手機,記2分。
6.故意遮擋號牌,分數12。
7.對於超速,根據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具體扣分規則詳見下文)。
二、交通部門是否有強制措施。
是的。
根據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牽引機動車的;
(四)檢測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含量;
(五)沒收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三、重大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以上規定泛指各類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無論交通事故後果如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壹律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也就是說,受法律處罰的逃逸行為,與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無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半年內發生兩起以上重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關於交通法規內容的介紹。可以簡單了解交通法規,駕駛車輛也要註意遵守交通安全規章制度,減少壹些事故的發生。如果妳不明白這壹點,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