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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別人遺忘的東西是否構成盜竊罪?

1.拿別人遺忘的東西是否構成盜竊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竊公私財物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財產。盜竊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的人不同。贓物的價格應當以贓物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不能確定的,按照犯罪時、犯罪地同類商品的價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法,以人民幣計算。根據刑法分則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壹)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二)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三)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四)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被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非法充值使用電信卡,造成電信資費較大損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竊取他人公共信息網絡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較大損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如果確定此罪與非罪的界限,對壹些有小偷小摸,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盜竊財物,或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而沒有或很少分得贓物的人,可以不按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以由主管機關適當處罰。將盜竊自己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罪區分開來。《解釋》規定,此類案件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應該區別於社會上犯罪的人。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1,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已全部返還贓物並返還賠償金;3.主動投案自首的,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不分贓或者少偷;5.其他情節輕微,無大礙。總結壹下,尋找遺失物的方法有很多,比如直接交給失主,交給負責尋找失主的公安機關,自己占為己有。根據動機的不同,占為己有的做法,如果是故意就會構成盜竊罪,如果是無意則可以保留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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