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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雙方輕傷怎麽處理?

來調解。

法律分析

打架雙方都是輕傷,可以調解。經過調解,雙方都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調解不成,由公安機關追究雙方刑事責任,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後雙方提起刑事附帶賠償訴訟,法院作出判決,建議雙方調解。如果公安機關不追究,雙方可以協商賠償,互不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他們也可以提起自訴,要求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輕傷的法律規定:肢體或者容貌受損,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或者對人身健康造成中度損害的其他傷害,包括壹級、二級輕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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