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處理鄰裏關系糾紛時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處理鄰裏關系糾紛時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第壹,原告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取決於其提供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定標準,其訴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從行政角度,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的房屋是違章建築。原告的想法是,只要被告拿不出建築物的規劃許可證或產權證,就說明被告的建築物是有章的。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根據規劃法,違章建築是法律事實,需要行政規劃部門確認。並不是說只要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取得了行政規劃許可,就壹定違法,就壹定要拆遷。

(2)從民法角度看,根據處理相鄰關系的司法實踐,相鄰使用人知道有越界行為而不及時提出異議的,不得請求移除或者變更。結合本案情況,如確如原告所述,因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能及時提出異議,且被告的建設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根據法益平衡原則,司法實踐中以建設程度作為參考因素。如果已經完成,無論如何都不會及時。為了平衡雙方利益,相鄰用戶應當承擔容忍義務,可以不再支持。

第二,正確理解相鄰權保護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則》和《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系,主要是為了調整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利益,尋求不動產經濟利用的最大化。從原告上訴的內容來看,相鄰侵權在主觀上被理解為所有權人對“不動產本身”的所有權。經實地考察,實際建築布局客觀上並未妨礙原告行使其不動產權益。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房屋的使用價值存在危險或者隱患,客觀損害的實際發生。他的上訴理由顯然不符合《相鄰關系處理法》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問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於審理不動產案件的第二個問題。

四、索賠權的依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違法建築”和“拆遷”的判決和確認交由行政機關裁決,不納入民事案件審理範圍,原告的請求權缺乏依據。此外,從《民法通則》和《物權法》對相鄰權的規定來看,現有法律僅限於“用水、排水;通過;通風;采光;汙染;損害預防和免責”,原告主張的內容不屬於司法裁判範圍。

五、證據的標準:

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相鄰關系的存在,但不能證明相鄰損害發生的事實。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得出明確、確定的損害結論,只有主觀推斷,沒有證據支持。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的職責不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危害不動產安全的事實是否實施,也不負責宣告這些事實是否確實發生。法院只是判斷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符合支持其訴求的標準,相鄰房屋是否必須拆遷,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證據標準。原告現有證據缺乏公信力,與法律規定的證據質量規則相去甚遠。

六、上訴理由: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權的保護不是針對不動產本身的所有權,而是針對權利人對不動產的使用和不動產的正常功能。被告對房屋的裝修是否妨礙了原告對其不動產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是法律審查的主要內容。

  • 上一篇:作為當代大學生,我們應該如何遵守法律?
  • 下一篇:打架雙方輕傷怎麽處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