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關於管理人的良好管理義務的規定
1.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予以相當的註意,以免因保管不善而造成保管物的毀損、滅失。壹般情況下,當保管合同免費時,保管人應當像保管自己的財物壹樣註意保管;保管合同給付時,保管人應當註意保管。
2.當事人可以約定儲存的地點或者方式。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應當根據定金的性質、合同的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保管地點和方式。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存放地點或方式。但在緊急情況下,不改變存放地點或方式會損害存款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為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可以變更保管地點或者方式。
4.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允許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物。當事人可以約定儲存的地點或者方式。除緊急情況或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存放地點或方式。
二、民法上的無因管理如何運用?
無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原則上應依民法第981至983條規定,承擔適當管理之義務。有法定事由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償還費用和賠償損失;特定情況下的經理可以要求報酬;應當賠償的損害限於交易的典型風險所造成的損害。《民法典》第980條規定,我的管理利益轉讓請求權獨立於侵權和不當得利,僅適用於管理不當和管理違法。根據《民法典》第984條,我可以追認無管理的委托條款,但並不是所有的委托條款都可以適用。
第三,“他人事務”要件的獨立性和範圍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79條第1款明確規定,真正的無因管理以他人事務的管理為要件,但有人認為“他人事務”的概念在確定管理的含義時只對舉證責任有意義,不壹定是獨立的要件。但本文認為,在“假想管理”(即錯誤地將自己的事務管理為他人的事務)的情況下,雖然管理人具有管理的意思,但由於不存在“他人的事務”,所以仍不屬於無因管理。因此,“別人的事”的要素似乎仍然具有篩選和過濾生活事實的獨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79條第1款也規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為避免其利益受損失”。對此有許多解決方案。或者可以認為該條限定了“他人事務”可以無因管理的範圍,即限定他人事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的事務”,不包括增進他人利益的事務。但這種解釋是GAI的,因為在壹定的情況下,積極促進他人的利益也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如壹些“主觀他人的事”),所以應該屬於無因管理的範圍。因此,“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應解釋為僅指“管理意圖”的要件,而非限定事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