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重犯罪原則: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必須被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認為是犯罪,可以被起訴,所以不能進行引渡;
2.具體罪名原則:又稱同罪原則,是指請求國在引渡被引渡人後,必須就其在請求引渡時所持有的罪名對其進行審判或處罰,不得就與引渡罪名不同的其他罪名對其進行審判或處罰;
3.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4.國民不引渡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加強懲治犯罪的國際合作,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引渡,依照本法進行。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引渡,通過外交途徑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是指定的引渡聯絡機關。引渡條約對聯系機關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辦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據情況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拘留、逮捕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第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被請求引渡人”是指請求國向被請求國請求引渡的人;“引渡”指從被請求國引渡到請求國的人;“引渡條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締結的引渡條約或者其他含有引渡條款的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