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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的特點

法律英語的特點如下:

1,正式:法律英語是英語國家法律工作者使用的習慣語言,是專門用途英語的壹種。它的詞匯有自己明顯的形式特征。法律英語用詞正式莊重,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使用口語、俚語、方言。

恰當使用古體詞可以使法律語言莊重、權威、嚴謹,如:那裏、哪裏、哪裏、此後、哪裏等。這些詞用於指代文本中的壹方或雙方,以使文本準確,從而提高法律文書的正式程度。

外來詞和並列結構的使用也能增強文體的正式性。為了體現正式性,同義詞或詞常與or和and並列使用,如annul and set,complete and through remove,last will and遺囑等。

同時,在法律英語中,壹定不能有口語,如:關於、因為、叫見面、約定、跟隨、其實是臨時等。,而不是關於,憑借,公約,隨後,在效果上,臨時等。

2.準確性:法律英語作為常規語言的壹個分支,有其獨特的語言風格,最重要和最本質的特征就是語言的準確性。根據嚴格解釋原則,在適用法律時,書面文字是法官解釋法律文書的唯壹依據。

就法律文本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以及任何情況下法律語言的使用而言,其使用的表達方式應以準確為基本標準和要求。正是這種準確,使法律具有了權威性,也使法律對其所調整的內容和領域有了絕對的保證,從而使法律的效力得以發揮。

所以法律語言在用詞造句上壹定要非常準確。法律語言特別是立法語言中很少使用描述性形容詞,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義,時間、範圍、程度等副詞的使用非常嚴格。

請看例子: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能控制憲法。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這個從句中的情態動詞shall用得非常準確。在法律英語中,Shall表達了當事人的義務或必須遵守的法律或程序,具有強制性和強制性,也體現了法律文件的權威性和約束性。Shall通常翻譯為“應該,應該”,而Shall的否定不應翻譯為“不應”。

3.模糊性:法律語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條文或法律用語無法進行語義界定。模糊性是表達模糊語義的語言,即內涵不確定、外延不確定的語言。壹般在法律事實的性質、範圍、程度、數量不明確時使用。

例如,就程度而言,什麽是適當的行動?什麽時候是合理的時間?這種不精確的表達往往在人類的思維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經常出現在法律英語中,如“大於”、“小於”、“不大於”。這和準確性矛盾嗎?其實兩者並不矛盾。之所以使用模糊的詞語或表述,是為了使意思的表達更加充分完整,給法律的實施留下足夠的自由進退的空間。

顯然,這要看當時的具體情況,法律文獻不可能列出每壹種可能性,也沒有必要。因此,我們把法律英語中的模糊詞語或表達理解為“有意”使用,使意思更加飽滿,這與模糊含義完全不同。

4.專業性:法律英語專業性很強,掌握難度很大。即使對於母語是英語的人來說,法律英語也像外語壹樣,因為既要懂專業英語,又要懂法律。就語言本身而言,法律英語難掌握的原因之壹是法律英語有壹套比較完整的充分體現法律職業的專業詞匯。

這些詞有兩種:壹種是只能在法律語言中使用的特殊法律術語,其他場合不使用。如:不在場證明(alibi)、保釋(bail)、上訴(appeal)、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侵權行為(原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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