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第五條註冊會計師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壹)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第六條註冊會計師從事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包括:
(壹)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管理咨詢;
(二)代理納稅申報,提供稅務咨詢;
(3)培訓會計、審計和財務管理人員;
(四)承擔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和單項資產評估;
(5)基建審計業務;
(六)其他會計業務。第七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驗資報告、會計報表和財務報表,應當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也應當經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並出具審計報告。第八條在被認定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審計事務所工作的註冊審計師,可以執行本規定規定的業務。第九條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者驗資報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未經批準承接註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第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