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權執業,並有權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工資、享受福利待遇和參加社會保險。
(二)獲得與其護理工作相適應的健康保障和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
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有患傳染病危險的護士,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三)獲得與本人專業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和職稱的權利;有權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加入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
(四)有權獲得與履行護理職責有關的疾病診療、護理等信息,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護士的義務:
(壹)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義務。
(二)發現病人病情危重,有義務立即通知醫生;在緊急情況下,應首先挽救垂危病人的生命,並有義務首先實施必要和有效的緊急醫療救援行動。
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有義務及時向出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還應當向醫師所在科室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管理負責人報告。
(三)有義務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四)有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的義務。
法律依據:《護士條例》
第七條護士應當經過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完成3年以上護理、助產等普通全日制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和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踐,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資格考試;
(四)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護士資格考試合格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符合前款第(壹)、(二)、(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的臨床護理培訓,並經考核合格。護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
第八條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應當向批準設立執業醫療機構或者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註冊,並頒發護士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條例要求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護士在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批準其執業的醫療機構設立的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或者備案。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還應當通知原註冊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