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公安機關偵查案件過程中,被害人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有權要求翻譯人員,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對於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3.因出庭作證而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保護自己或者其近親屬。
4.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員、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5.有權查看訊問記錄。記錄如有遺漏或錯誤,有權補充或更正。核對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按手印。有權寫下自己的個人證詞。
6.年齡在65-438+08歲以下的受害者有權要求通知其法律代表在接受詢問時在場。
7.被告人因其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公安機關對被害人的報案決定不予立案的,被害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9.有權了解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的內容,並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5年7月6日通過,並於2005年7月6日由NPC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令第5號公布,自2005年7月6日起施行。2065 438+08 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1979年7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3月1996: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首次修改。
根據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2014年3月12日: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 10,第十三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