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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退休政策

1.擔任本村主要職務(書記或主任)10年以上、未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範圍、正常離崗、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離任村幹部,享受生活補助。原則上每10年為壹個檔次,工作超過10年的,其月工資為現村。20年以上的,月工資為現任支部書記基本工資的90%;30年以上的,月工資為現任支部書記基本工資的100%。補貼由鎮財政和村集體支付。

2.其他農村幹部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支持村委會工作,積極履行村民義務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折算工齡達到10-12的,月工資為現任村支書基本工資的50%;

(2)折算工齡達到13-15的,月工資為現任村支書基本工資的60%。

(3)折算工齡達到16-20年的,月工資為現任村支書基本工資的70%;

(4)折算工齡達到21-25年的,月工資為現任村支書基本工資的80%;

(5)折算工齡達到26-30年的,月工資為現任村支書基本工資的90%;

(6)月工資為現任村支書基本工資的100%,折算工齡達到30年以上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幹部退休後,按以下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

符合這壹條

(a)或

(二)有條件的,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標準工資的80%。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放;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放。退休費不足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放。

退休後因工致殘,飲食和生活需要幫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壹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壹般不超過壹名普通職工的工資;日常生活不需要幫助的,按標準工資的80%發放。同時具備兩個以上退休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退休費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放。

離休幹部、退休幹部死亡後,其喪葬待遇、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應與在職死亡幹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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