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農村幹部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後,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支持村委會工作,積極履行村民義務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折算工齡達到10-12的,月工資為現任村支書基本工資的50%;
(2)折算工齡達到13-15的,月工資為現任村支書基本工資的60%。
(3)折算工齡達到16-20年的,月工資為現任村支書基本工資的70%;
(4)折算工齡達到21-25年的,月工資為現任村支書基本工資的80%;
(5)折算工齡達到26-30年的,月工資為現任村支書基本工資的90%;
(6)月工資為現任村支書基本工資的100%,折算工齡達到30年以上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幹部退休後,按以下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
符合這壹條
(a)或
(二)有條件的,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標準工資的80%。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放;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放。退休費不足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放。
退休後因工致殘,飲食和生活需要幫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壹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壹般不超過壹名普通職工的工資;日常生活不需要幫助的,按標準工資的80%發放。同時具備兩個以上退休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退休費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放。
離休幹部、退休幹部死亡後,其喪葬待遇、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應與在職死亡幹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