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民法中,在擔保法和合同法中,分為壹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責任不壹樣。
壹般擔保
(1)對於壹般保證的定期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行使訴訟權利,即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是這裏要註意兩點。第壹,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讓保證人承擔責任。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只對債務人主張權利而沒有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可以免除責任。第二,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而是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享有先訴權,保證期間不中斷。超過6個月的,保證人免責。
(2)壹般保證的終身保證,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債權人在這六個月內未行使訴訟權利,即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責任。
共同保證
(1)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未行使請求權,即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必須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在期限屆滿後仍可免責。
(2)聯保終身保障。根據《擔保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必須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請求權,即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將被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