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三包法》明確規定:
1和三包有效期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維修占用時間和無備件待修。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
2.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3.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換貨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4.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5.在三包有效期內,生產企業未提供零配件且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索賠或按購銷合同處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期超過30日的,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6、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銷售者因沒有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換貨其他型號同規格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並按照本規定收取舊商品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應從發票開具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