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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臨時拘留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9條明確規定了臨時拘留的法律條款。如果認為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報請檢察院批準。這其實也是壹種羈押方式,只是看守所對羈押期限沒有非常確切具體的規定。

1.有哪些關於臨時拘留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9條明確規定了臨時拘留的法律條款。如果認為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報請檢察院批準。這其實也是壹種羈押方式,只是看守所對羈押期限沒有非常確切具體的規定。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看守所的羈押期限,但對每個階段、每種情況都做了具體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羈押時間壹般不超過8個月零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拘留審查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與監獄的區別

看守所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確保安全;教育犯罪嫌疑人;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監獄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自2010起,所有看守所對公眾開放。2065 438+02 10 10月25日上午,北京看守所首次對外媒開放。美聯社、法新社、《衛報》等50多家海外媒體參觀了該市第壹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

在現實生活中,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所以這種現實生活自由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比如相關人員確實觸犯了我國刑法的罪名,需要查處,人身自由需要限制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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