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不能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或房產證的架空層不能交易。
我市《關於不動產權屬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架空層只能用於停車和公共開放空間功能。層高低於2.2米的,不計算面積,不予登記發證。高度超過2.2米的規劃經批準後,不作為空地登記發證。層高超過2.2米的,應當用於停車,並計算登記建築面積。審批低於2.2米,但施工中違規增加高度的,不予登記發證。
同時,《房地產權屬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居住區內的地上、地下公共汽車停車位(不低於規定的配置指標)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應當有償使用,其收益納入物業管理資金;規劃建設指標以外的獨立專用封閉式車庫建設費用,不得計入售房成本。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小區內業主可以買賣,申請權屬登記。
也就是說,架空層規劃為停車用途,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只有滿足小區業主需求,不計入售房成本,才能出售。當然,辦產權證是可以的。
註意使用權的出售
現實生活中,很多開發商明確告知購房者,他們出售的是架空層使用權,比如富貴園。那麽這個使用權可以購買嗎?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架空層通常不超過2.2米高,或者超過2.2米高,在規劃審批時作為公共開放空間。其他架空層不計入建築面積,也不計入小區容積率。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法律制度規定,土地使用權和上層建築的所有權在轉讓時不能分離,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和上層建築的所有權即房地產權利的主體必須壹致。因為這種架空層不計算建築容積率,不能分享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享有獨立的不動產權,屬於附屬物。在這裏,我們可能要給妳解釋壹下什麽是主語,什麽是從屬。
比如壹件衣服,衣服是主要的東西,衣服上的紐扣是從屬的東西;壹個窗戶,窗戶是主要的東西,窗戶上的雨棚是從屬的東西。買的時候可以買東西不買配件,但是不能只買配件不買東西。只有屬於同壹物主、獨立存在、需要相互結合才能發揮作用的兩個事物,才能構成主從關系。如果是不同的主人,就不會產生主從關系。法律或合同無相反約定時,從物所有權隨主物所有權轉移。
由於計入建築面積的架空層是住宅區的附屬物,其合法權利屬於計算該地塊建築容積率的房屋單元,屬於住宅區全體業主。因此,即使開發商出售這種架空層的使用權,也只能出售給該建築的所有住房單元業主。
另外,使用權的出售其實也是壹種出租行為。我國《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目前我市很多小區,開發商在出售所謂車庫使用權、架空使用權時,承諾“終身使用權”、“永久使用權”。嚴格來說,超過20年的部分是無效的。購房者在簽訂車位租賃協議時,應盡可能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租賃期滿後的處理方式,業主是否可以單獨轉讓使用權,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