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在爭議發生前訂立的,通常作為仲裁條款出現在合同中;另壹種是爭議發生後締結的,是將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
2.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訴訟關系。
根據訴訟內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3.兩者有壹定的聯系: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有權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保全證據和財產、執行和撤銷仲裁裁決。
與訴訟相比,仲裁是不同的:
1,不同的起始條件。仲裁的前提是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示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壹方的訴訟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果選擇仲裁,就不能去法院訴訟。
2.不同的機構。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仲裁員多為律師和政府機關人員。法院機構是國家法律機構。
3.當事人的權利不同。仲裁意味著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民事訴訟的法官由人民法院決定。
4.不同的程序。仲裁應實行壹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壹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上訴。民事訴訟可以經歷壹審、二審、再審三個階段。而且仲裁壹般不公開審理,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民事訴訟必須公開審理,無特殊情況。
綜上所述,訴訟和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物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有顯著的區別。訴訟是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依法確定訴訟程序而進行的壹切活動。而仲裁則是雙方當事人邀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壹定權限的第三方對雙方之間的爭議進行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