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仲裁決定的生效時間?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沒有上訴的,民事案件壹審判決十五日後生效;裁決是十天。二審立即生效。刑事案件壹審判決十天後生效。
二、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
1.在爭議發生後壹年內申請仲裁並提交仲裁起訴狀。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無效。
三。勞動仲裁裁決的生效條件是什麽?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除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終局的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但終局裁決生效的唯壹條件是當事人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
實踐中,用人單位涉及的仲裁案件大多是非終局案件。因此,用人單位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後,可以充分考慮是否在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而不必急於履行無效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生效後,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壹方不履行生效裁決確定的義務,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機構是第三方,代表公平正義。仲裁機構的書面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仲裁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屆時將被人民法院列入黑名單,列為被執行人,對自身影響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