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將開庭日期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根據壹案壹庭的原則,本案仲裁庭此時已經成立,承擔本案的仲裁工作。仲裁庭成員應當認真審閱起訴狀和答辯狀,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需要勘驗、鑒定的,應當提交法定部門勘驗、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檢驗或鑒定。
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和解方案,並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期限法》的規定合理確定開庭日期。仲裁庭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明確規定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通知當事人。壹方面,有利於當事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為開庭辯論和質證做準備;另壹方面,也便於當事人妥善安排個人事務,以便按時出庭,體現了法律規定的人性化。關於通知的方式,該條明確規定是書面通知。
(二)延期審理
延期開庭是指當事人在仲裁庭通知其開庭日期後、開庭前三天,因法定原因,仲裁程序不能如期進行,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將開庭延期至另壹日期的行為。當事人要求延期開庭的,由仲裁庭決定。這裏的當事人是指雙方當事人,可以是申請人,也可以是被申請人。
延期審理的請求應當在仲裁庭通知開庭日期後,開庭三日前提出。延期開庭權的起算日期非常明確,只有在仲裁庭通知其開庭日期後才能行使,但對期限存在爭議。如果請求休庭的期限過於寬松,擾亂了仲裁庭及其仲裁員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別是仲裁員多為兼職,延期開庭可能會給仲裁員帶來諸多不便,也會影響對方當事人參與仲裁。但如果規定過嚴,則不利於有正當理由的當事人行使請求延長聽證的權利。因此,規定開庭前三天,是立法過程中從實際出發,多方面權衡,尋求兩者平衡的結果。
二、勞動仲裁開庭後多久?
(壹)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二)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延期與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