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眾籌和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區別
眾籌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向不特定對象發布融資項目信息,籌集小額資金用於項目實施的融資活動。它通常具有開放性、小型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向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等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涉及詐騙、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第二,眾籌的正當性和風險防控
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眾籌是壹種有用的融資方式。但由於眾籌的開放性和普遍性,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因此,對於眾籌活動,壹定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信息真實、完整、準確,防止欺詐和虛假宣傳。
為保證眾籌的合法性,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對眾籌平臺進行備案,規範其經營行為。同時,投資者也要提高風險意識,謹慎選擇眾籌項目,避免落入非法集資的陷阱。
第三,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眾籌和非法集資的界限並不明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壹般來說,合法的眾籌活動應符合以下條件:項目真實可靠,募集資金用途明確,回報合理合法,風險可控。非法集資往往涉及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回報、資金用途不明等違法行為。
總而言之:
眾籌作為壹種新的融資方式,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具有積極的意義。但由於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不明確,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和風險防範。投資者也要提高風險意識,謹慎選擇眾籌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6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條規定: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借用合法業務的形式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
(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