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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哪些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機械設備供應和租賃單位、設備檢測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總原則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建設工程,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這些規定必須遵守。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和建築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的原則。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安全生產法,保障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並依法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等地下管線信息以及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因建設項目需要,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八十壹條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建築工程發包和禁止分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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