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格照片回執(影樓拍居住證照片時會打印);
3、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即居住登記回執);
4.提交居住地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壹:
1)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提供(僅壹項)。
①工商營業執照
②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2)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請的,申請人必須提供(壹項即可)。
①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產權證
(3)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購房合同或住宿證明;
3)申請繼續學習的申請人應提供(僅壹項)。
①學生證
(2)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繼續學習的其他材料等。
5.前往辦理地,填寫《廣東省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擴展數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推進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和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數據庫,分類完善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和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加強部門間、地區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撐。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