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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定義挑釁?

挑釁壹詞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

當然,法律不可能賦予被挑釁者傷害挑釁者的權利。就像壹個人罵妳,妳沒有權利打他。挑釁對刑事案件的量刑影響不大。但也要看其行為和案件對社會的影響。比如,挑釁者通常有很多問題。打完了,群眾不但不同情,反而拍手稱快。對社會產生積極影響。這種情況在具體處罰中可能會從輕處理。但這種情況和僅僅壹次挑釁行為關系不大。

挑釁是指企圖借麻煩引發沖突或戰爭。

面對別人的挑釁,處理方法如下:

1,人在受到傷害時,尤其是被親人或愛人傷害時,對恨和痛的情緒代謝,必須花時間,積累能量。

2.妳可以遠離或者無視傷害過妳的人。盡可能把精力放在自己的興趣和目標上。當妳做好了自己的事情或事業,妳會漸漸發現,傷害妳的那個人,在妳的生命中早已變得不重要。變得更高,是為了原諒傷害過妳的人,也是為了解放自己。因為如果妳壹直活在苦難的痛苦中,其實是在用別人的惡行懲罰自己。真正原諒傷害過妳的人,就是要堅強。

面對別人的挑釁,沒有辦法改變,只有讓自己強大起來,別人才會勇敢的回去,讓別人知道妳不是好欺負的。世界上大部分人都是怕欺負的,太弱就會被欺負。但是當他們變得勇敢時,他們可能會害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行取物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收容人員,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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