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中重大過失的定義
重大過失是指責任人可以預見但沒有預見或者在法定能力範圍內已經預見但認為不采取措施就不會發生事故而造成的事故和損失。重大過失是壹般人可以預見的主觀心態,但作為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沒有預見或雖預見但相信不會發生並造成事故或損失。
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能夠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但僥幸繼續其行為。
重大過失常見於各類與法律相關的條文中。
但是,很難找到壹個法律上有效的重大過失的定義。
普遍接受的定義是,重大過失是壹種比較大的、可以避免的過失。
用更書面的形式表達就是:
應該預料到不利後果,但可以避免輕信,從而造成損害的錯誤。
二、壹般過失的定義:
壹般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違反普通人的註意要求,但不符合特定身份人的更高要求。
三、過失註意義務的客觀標準:
民法上的過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註意義務的疏忽和懈怠。
過失是行為人不能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
註意義務有三個客觀標準:
1,普通人的關註。
這種註意義務是基於壹般人在正常情況下能夠註意到的標準。
壹般人註意到了但壹般情況下沒有註意到是壹種過錯。
2,應該和處理自己的事情壹樣。
判斷這種註意義務,應當以行為人在處理自己事務時所使用的註意事項為標準,這是壹個主觀標準,即行為人是否盡到註意義務。
行為人證明自己主觀上盡到了註意義務的,應當認定為無過錯;
反之,則認定其有過錯。
3.好心的管理者註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過失犯罪是因過失而未能預見,或者因已經預見而認為可以避免的犯罪。
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