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生育津貼=本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二是用人單位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按照用人單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的上年度參保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和除以12年末職工人數確定。用人單位沒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生育津貼按照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申請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經審核符合支付條件的,按月向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
女職工符合用人單位連續繳納基本醫療和生育保險費滿6個月,符合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政策的,按照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職工基本醫療和生育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發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欠費在6個月以內的,在足額補繳欠費和滯納金後,按照規定補發。
四。支付生育津貼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申請後,符合支付條件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月向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不予支付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確保女職工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申請生育津貼所需資料
1.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申請表(單位公章);
2.出院診斷、出院記錄或出院證明(生育醫療費用未網上結算的,提供醫療費用手工報銷資料):
3.出生醫學證明。
溫馨提示:產假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