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主播與經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相關情況如下:
經紀公司管理主播的人事(包括考勤、獎懲等。),而且管理和被管理之間是有關系的:
1.比如明確約定每天直播時長,藝人收入與其直播時長掛鉤;
2.或者藝人因故未能參加直播,需要向經紀公司請假,藝人的收入會相應減少。
3.經紀公司為藝人提供工作場所和設備,甚至要求藝人在經紀公司限定的場所進行拍攝和直播。此時藝人的勞動力是依賴於經紀公司提供的生產資料的,藝人有人身隸屬關系。
4.演藝活動收入直接歸經紀公司:藝人在演藝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直接歸經紀公司,然後經紀公司給藝人發工資;這時候藝人的個人收入或報酬來自經紀公司。
二、主播與公司簽訂《經紀合同》,擅自解除合同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當存在以下約定和情形時,藝人與經紀公司屬於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1.個人歸屬:藝人有自由決定直播內容、形式、時長、地點的權利,大部分經紀公司不幹涉、不限制。藝人對經紀公司的個人隸屬關系明顯弱於勞動關系中員工對雇主的隸屬關系。
2.收入來源:藝人的收入主要來源於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吸引粉絲獲得的“打賞”或“分紅”,而非直接來自經紀公司,藝人的收入來源不具備勞動關系下的“工資”特征(即藝人的收入或工資不應來自雇主);
3.經紀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紀公司只從事經紀中介服務,即只為藝人提供培訓、宣傳、演出藝術活動的機會。經紀公司本身沒有相應的直播業務,藝人的工作內容也不是經紀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