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資格取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目前我國法律沒有主體資格取消的法律規定,只規定起訴需要明確的被告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主體不合格的,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指認定原告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駁回原告起訴的司法行為。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後,對原告實體訴訟請求的否定。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三點:壹是適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指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駁回訴訟請求是指原告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二,評價的內容不同。駁回起訴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之前,也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之後,屬於程序性判決,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經過實體審理之後,判決形式應適用於原申請是否支持的判斷。第三,後果不同。駁回原告起訴,壹旦符合起訴條件,可以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判決駁回後,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不能進行起訴。駁回起訴的決定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在於判斷案件原告是否有上訴權,而不在於案件是否經過實體審判。法院進行立案審查時,原告提供的證據只是形式上的審查。只要證據符合立案條件,就可以立案。正確與否要通過實質性的審查來確定。主體不合格的,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指認定原告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駁回原告起訴的司法行為。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