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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主要法律責任不包括

違憲責任

我國教育法律法規如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幼兒園管理條例等都明確規定,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幼兒園有責任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和引導進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長,這說明幼兒園對在園幼兒主要有三種責任:壹是教育責任,二是管理責任,三是保護責任。

第三種保護責任與監護責任相混淆。這裏需要指出的是,監護責任的範圍比保護責任的範圍要廣得多。《意見》第10條明確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表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時,代表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所以,父母送孩子上幼兒園,不存在監護權的轉移。

總之,監護職責是基於親權的法定職責,幼兒園的養育職責是基於養育機構設立的工作職責,兩者性質不同。從職責範圍來看,兩者並不相同。根據《幼兒園工作條例》,幼兒園的職責是“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對幼兒進行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監護人的職責是基於法律的規定,主要職責包括上述六個方面的監護。幼兒園應當根據什麽原則承擔民事責任意見第16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受到傷害或者造成他人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賠償。”可以看出,根據法律規定,幼兒園在賠償問題上實行的是“過錯原則”,即幼兒園是否對幼兒在幼兒園受到的傷害承擔責任,要看事故與幼兒園管理職責的履行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是否有聯系,幼兒園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過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幼兒園在與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相關的活動中存在過錯,造成幼兒受傷的,才應當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稱的責任,即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與幼兒園過錯的大小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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