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壹般是自然人。主要責任者是指應對事故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比如交通事故的車主,礦難的公司等。
3、主要負責人是指壹個單位或組織主持本單位全面工作,具有最高決策權並對本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的人。直接責任人壹般是主要負責人的下屬,負責具體工作的實施。
主要負責人有多種具體形式。按照習慣,凡在單位中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在法律上統稱為主要負責人。但是,如何理解主要負責人的含義,只能從單位的性質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對於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規範刑法中沒有規定,理論上也有重要作用說、行為方式說等不同觀點。前者主張以在單位犯罪中起作用為標準,在單位犯罪中起較大作用的參與者為直接責任人員,後者主張以參與單位犯罪的行為為標準,直接參與的行為為直接責任人員。
相關司法解釋既采用上述兩個標準,又在負責人的認定上采用行為標準,將決定、批準、教唆、縱容、指揮單位犯罪的人,視為對該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采用重要角色理論。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具體實施犯罪,在單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員。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命令參與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壹般不宜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受單位領導指派,積極參與實施走私犯罪的人員,其行為在走私犯罪主要環節中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
這兩個文件雖然只是針對具體的罪名,但其精神對於壹般單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無疑具有指導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特點,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