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建設局的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工程建設、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城市綜合開發業、城市供水、燃氣等相關公用事業、內河整治與管理、墻體材料革新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本縣行政地方立法項目建設的建議,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提出相關政策措施。編制相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進行行業管理。歸口管理行業規劃、統計和信息工作;
2、負責《城鄉規劃法》的實施,負責監督和指導《縣城總體規劃》的具體實施,組織編制縣城規劃區內各單項專業規劃、各區詳細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的規劃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3、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對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程監理、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縣建築施工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工程招標代理咨詢、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檢驗檢測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初審。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監督和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和定額的執行;
4、指導全縣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汙水處理、市容環衛等行業的管理。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縣規劃區內節水和地下水的開發利用。指導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和城建監察。負責本縣風景名勝區和縣城規劃區的園林綠化工作;
5.指導全縣村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促進村鎮建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推進小城鎮綜合改革;
6.負責房地產行業的管理。依法管理房屋行政、產權登記和房屋拆遷。負責城鄉規劃區內房地產開發、轉讓、出租、抵押評估、危險房屋鑒定、白蟻鑒定和房屋維修物業的管理。引導城鄉規劃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引導和規範房地產市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