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業主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對其房屋擁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他對自己的房屋進行了必要的添加、裝飾和裝修,這是行使處罰權的壹種表現,也就是行使所有權的表現。
2.業主與前期物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公約不具有法律效力,是雙方未經協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無效合同。理由是,如果業主不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業主公約,就拿不到自己物業的鑰匙,所以該合同是霸王合同,是無效的,對業主沒有約束力。
3.業主和物業是管理者和消費者(業主)的關系。業主作為所購房屋的所有權人,對陽臺擁有專屬所有權,可以獨立使用。
4.業主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應該是壹種消費行為,是處於弱勢地位的自然人。
物業管理公司屬於企業法人,擁有獨立財產,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就其性質而言,物業管理公司屬於服務行業,其與業主的法律關系是服務者與委托人的關系,即物業管理管理者與消費者的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受到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和保護。
5.綜上所述,當時業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格式合同,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壹條,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使用標準合同、通知、聲明或店堂告示。前款所列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內容無效。
6.在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建築物所有權人的物業管理。是否封閉陽臺是業主的權利,物業管理合同不應約定。因此,未向外延伸的封閉陽臺的使用,應當認定為不侵害其他業主利益的正當行為。